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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万付李与山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付李,山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44号原告:万付李,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彪,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负责人:王冲江,该公司经理。原告万付李诉被告山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令狐红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维堂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付李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令狐红斗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付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付李诉称:2014年11月3日11时许,在宁洛高速大溪河服务站区,令狐红斗驾驶晋M×××××重型厢式货车,因未注意交通安全,刮擦到万��李驾驶的皖C×××××小型普通客车,造成皖C×××××号车损坏。经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认定,令狐红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万付李无责任。万付李花去修车费55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6000元。为此,要求山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山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辩称:2014年11月3日在宁洛高速大溪河服务站区,令狐红斗驾驶的临猗县天达汽贸有限公司所有晋M×××××重型厢式货车,因未注意交通安全,刮擦到万付李驾驶的皖C×××××小型普通客车,造成皖C×××××号车损坏。晋M×××××重型厢式货车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其公司接到报案后,积极处理,临猗县天达汽贸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了交通事故相关材料包括车辆���失5500元的发票。保险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结案,并已向临猗县天达汽贸有限公司支付5500元的赔款。本次交通事故已理赔完毕。万付李的起诉依法不应支持,请求驳回万付李的起诉。万付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成立,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万付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用于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3、车辆修理费发票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万付李的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花去的修理费为5500元。4、录音光盘一份。用于证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陈方用手机通知万付李,让其将维修费发票邮寄给陈方理赔,后保险公司将理赔的5500元赔付给令狐红斗,令狐红斗没有将该款支付给万付李。山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为支持其辩解理由成立,向本院邮寄了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报案记录、维修费发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晋M×××××重型厢式货车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其公司接到报案后,已向临猗县天达汽贸有限公司支付5500元的理赔款。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万付李提供的证据1、2、3、4,山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未到庭质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山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提供的证据万付李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保险公司陈方让其将维修发票寄去,理应将理赔款支付给万付李。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故对万付李的该项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11月3日11时10分,令狐红斗驾驶晋M×××××重型厢式货车,在宁洛高速大溪河服务站区,因未注意交通安全,刮擦到万付李驾驶的皖C×××××小型普通客车,造成皖C×××××号车损坏。经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认定,令狐红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万付李无责任。万付李花去修车费5500元。后山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工作人员陈方电话通知万付李将修车费发票5500元邮给该公司理赔,该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将5500元汇给临猗县天达汽贸有限公司。另查明,晋M×××××重型厢式货车登记车主是临猗县天达汽贸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令狐红斗,双方系挂靠关系。该车在山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率。为此,万付李诉讼来院,要求山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修车费55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6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令狐红斗驾驶晋M×××××重型厢式货车,因未注意交通安全,刮擦到万付李驾驶的皖C×××××小型普通客车,造成皖C×××××号车损坏。经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认定,令狐红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万付李无责任。山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辩称,临猗县天达汽贸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了交通事故相关材料包括车辆损失5500元的发票。保险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结案,并已向临猗县天达汽贸有限公司支付5500元的赔款,本次交通事故已理赔完毕。万付李的起诉不应支持,请求驳回万付李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中山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未提供万付李已收到修车费5500元的证据,其该项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因此,该起交通事故给万付李造成的合理损失,山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万付李主张的车辆损失5500元,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交通费500元,因万付李未提供交通票据,根据万付李车辆损毁地点,实际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故交通费酌定2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万付李的合理损失为5700元(车辆损失5500元、交通费200元。本案中,晋M×××××重型厢式货车登记车主是临猗县天达汽贸有限公司,该车在山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该法规定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对于万付李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合理损失,山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应在强制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对于超出强制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按责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相关规定由令狐红斗予以赔偿。由于万付李自愿撤回对令狐红斗的起诉,应由令狐红斗承担部分万付李自愿放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约定,死亡残疾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死亡残疾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和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抚慰金。故对万付李因本起事故造成的交通费200元,由山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在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200元;万付李因该起事故造成的车辆修理费5500元,由山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在强制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2000元。超出强制险赔偿限额的部分3500元(5500元-2000元),由山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给万付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万付李车辆损失20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2200元;二、被告山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万付李损失3500元;三、驳回原告万付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山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维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第一款第(六)项赔偿损失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