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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晓佳与介休市亚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佳,介休市亚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佳,女,1988年2月20日生,汉族,介休市人,住介休市。委托代理人梁海林,男,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介休市,系刘晓佳公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介休市亚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亚泰苑小区A区门面。法定代表人郭起财,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卫江,男,197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介休市,系被上诉人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高凯,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介休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佳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4)介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刘晓佳申请撤回起诉,介休市亚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原审原告刘晓佳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刘晓佳申请撤回起诉,已经介休市亚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4)介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刘晓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审原告刘晓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晓佳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军代理 审 判员 杨姣瑞代理 审 判员 温志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兼)书记员 温志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