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89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李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3年1月24日下午,我驾驶车辆至大连市甘井子区文体街交叉路口,遇见被告开着三迪无证机动车撞在一起,我们下车后吵了几句,被告从车上拿出一把斧头将我脸部砍伤。我报警后,甘井子派出所出警并做了笔录。受伤后,我到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脑震荡,嘴部受伤,缝合五针。我花费了大量医药费,但被告拒绝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5658元,误工费8000元,住院伙食费5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率楠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淞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