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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许民终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朝广、高国洲与被上诉人周大翔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朝广,高国洲,周大翔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终字第1507号��诉人(原审原告)刘朝广,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国洲,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大翔,男。委托代理人寇伟刚,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朝广、高国洲与被上诉人周大翔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4)鄢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朝广、高国洲,被上诉人周大翔的委托代理人寇伟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4)鄢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朱雅乐审判员  李随成审判员  尤 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书记员  杨京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