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谢伟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1,张某,谢伟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魏某1,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滑县。被害人张某,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滑县。诉讼代理人朱瑞兵,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伟杰,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滑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伟杰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魏某1、张某,被害人魏某1、张某、魏某2、成某2、成某3、李某某6、杜某、陈某2的诉讼代理人朱瑞兵,被告人谢伟杰及其辩护人李秀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谢伟杰谎称自己在滑县教育局工作,以滑县现任教师不够,需要内招教师,自己分有指标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魏某2人民币40000元、成某2人民币34000元、成某3人民币34000元、张某人民币44000元、李某2人民币40000元、杜某人民币34000元、陈某2人民币34000元、魏某1人民币19000元,以上共计279000元,并称已经为被害人办成了教师工作。之后,被害人多次催促,要求上班,被告人谢伟杰编造多种理由予以拖延。为让被害人相信,谢伟杰还以发工资为名支付被害人魏某2人民币17160元、成某2人民币17160元、成某3人民币14170元、张某人民币14170元、李某2人民币14170元、杜某人民币14170元、魏某1人民币1460元,以上共计92460元。综上,被告人谢伟杰实际骗取被害人魏某2人民币22840元、成某2人民币16840元、成某3人民币19830元、张某人民币29830元、李某2人民币25830元、杜某人民币19830元、陈某2人民币34000元、魏某1人民币17540元,以上共计186540元。2014年9月份,被害人发现滑县教育局及乡镇教师均没有叫谢伟杰的工作人员,发现被骗,找谢伟杰退钱,谢伟杰躲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2012年3月份至2013年年初,被告人谢伟杰以其能办成北京户口为名,分两次骗取被害人苏某人民币80000元。2014年9月23日,被害人张某等人到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将被告人谢伟杰抓获,被告人谢伟杰到案后对实施上述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伟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魏某2、成某2、成某3、张某、李某2、杜某、陈某2、魏某1、苏某的陈述,证人魏某8、段某1、成某1、陈某1、段某2、谢某、杨某、李某1、任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魏某2等人的滑县邮政银行账户信息记录、农业银行存款交易明细,李某1与谢伟杰互发短信记录,以及滑县农业局证明、滑县教体局证明、被告人谢伟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伟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66540元,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伟杰虽当庭认罪、悔罪,但其诈骗人数多、数额巨大,案发后未予退赔,未能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其辩护人提出其当庭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伟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谢伟杰退赔被害人魏某某9、成某某10、成某某11、张某、李某某12、杜某某13、陈某13、魏某1、苏某某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22840元、16840元、19830元、29830元、25830元、19830元、34000元、17540元、8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程志远审判员 张振民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