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梁娟与么甲良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娟,么甲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135号申请人梁娟。被申请人么甲良。申请人梁娟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么甲良驾驶的鲁P号小轿车一辆(保全价值3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么甲良驾驶的鲁P号小轿车一辆(保全价值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王会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