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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陈桂仙、郑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陈桂仙,郑炳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22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282号。法定代表人吕建波。委托代理人黄拔洛,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桂仙,女,汉族,1983年10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船山县。被告郑炳生,男,汉族,1961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陈桂仙、郑炳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诸被告银行存款510849.13元人民币或其名下等值财产,原告愿以其自有资产为本案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桂仙、郑炳生名下价值款510849.13元人民币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雪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