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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静与林佩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林佩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5号原告王静,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耿燕军,系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佩芳,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林佩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王静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杜 鑫人民陪审员 刘晓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