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兴华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兴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370号罪犯陈兴华,男,1971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2001年8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兴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8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11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6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38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2008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6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14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8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9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4月8日止)。2015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兴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兴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兴华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兴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