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震,薛茹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执字第2459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第一团队拟稿人:杜健份数:1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459号申请执行人李震,个体。被执行人薛茹涛,个体。本院在执行李震申请执行薛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健执行员 刘俊才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