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戴伟平与北京天雨荣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伟平,北京天雨荣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3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伟平,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雨荣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路16号5007A室。法定代表人李文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车谦诚,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北京天雨荣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然利,男,1980年1月2日出生,北京天雨荣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上诉人戴伟平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9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伟平于2015年3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伟平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戴伟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北京天雨荣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元(已交纳),由戴伟平负担79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19元,由戴伟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苑薇代理审判员 刘永民代理审判员 赵 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