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官执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凌世芳与陈玉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世芳,陈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439号申请执行人凌世芳,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陈玉根,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凌世芳与陈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玉根在铜陵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份(股东账号1001994519863000000002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玉根所有的在铜陵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股份(股东账号10019945198630000000022)。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份。二、冻结期限为叁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