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超娟与被执行人吴文广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超娟,吴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蔡超娟,女,1980年10月4日生,现住兴业县。被执行人吴文广,1974年10月3日生,现住兴业县。申请执行人蔡超娟与被执行人吴文广离婚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兴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文广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超娟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吴文广无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执结标的本金是100000元,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兴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谋审 判 员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新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