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骆向辉、邓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骆向辉,邓翠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4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陈春汉。委托代理人:童波。委托代理人:罗敏甫。被告:骆向辉,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邓翠芳,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骆向辉、邓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7元减半收取为183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斯淼代理审判员 李学辉代理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文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