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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与任晓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任晓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41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代表人:邢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任晓波,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与被告任晓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任晓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的工作单位虽然是乐亭县拓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但是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滦县,乐亭县既不是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也不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按照法律规定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滦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任晓波的住所地是滦县,滦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任晓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滦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纪顺平审判员  刘 灼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