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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二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绥中县施青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施青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秦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00098号原告绥中县施青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绥中县沙河镇叶家村河东屯。法定代表人施青,系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仲山,系该合作社法律顾问。被告秦伟,住绥中县塔山镇。委托代理人狄文祥,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施青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施青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绥中县施青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董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