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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1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廖帮华与黎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721-1号原告廖帮华,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27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刘渊,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能,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12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帮华与被告黎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帮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黎能名下的车牌号为渝F7XX**机动车一辆的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廖帮华申请撤诉、解除保全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廖帮华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黎能名下的车牌号为渝F7XX**机动车一辆的扣押。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保全费1360元,共计3205元,由原告廖帮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清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