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贵州西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西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贵州西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瑞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鸿福。申请人贵州西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出具的票号为3130005122541914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出票人:遵义虎诚贸易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XXXX,付款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出票金额:肆佰万元整(¥4000000.00元)。收款人:贵阳闵达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XXXX,收款人开户银行: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孟关支行。汇票出票日:2014年5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26日。后背书给贵州西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该承兑汇票于2015年1月14日不慎遗失。)。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州西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冯正庆审判员 刘伟科审判员 宋 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子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