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与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济川居民委员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济川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633号原告: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刘金海,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璩金来,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燕,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济川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吴义兵,该居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济川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梁华贵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