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某某,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黄先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忠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