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2015)零民初字第397号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诉被告刘家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397号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法定代表人吕飞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光前,男,房产局工作人员。被告刘家田,男。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诉被告刘家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以希望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承担。审判员 管爱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