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与张文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张文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918号原告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建华,男,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特别授权)。被告张文瑞,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瑞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文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丽丽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