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汉勤与雷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勤,雷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云商初字第93号原告:王汉勤。被告:雷定军。原告王汉勤因民间借贷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雷定军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汤首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汉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定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被告雷定军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汉勤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之后被告仅归还借款20000元,剩余借款40000元未予归还。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王汉勤借款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雷定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汤首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项宗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