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兴云与李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云,李春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754号原告李兴云,女,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李春良,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云诉被告李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云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