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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民二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黑山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黑山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黑民二初字第0043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无业,住黑山县胡家镇。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黑山支公司。负责人景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女,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山县黑山镇。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黑山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4年12月10日,我驾驶自己所有的辽GDC1**号奥迪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因操作不当,驶入道路左侧沟内,致使车辆损坏。经黑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的车辆于2012年8月8日购买,在被告处投了车辆损失保险,额度为36万元。因此,我要求被告按约定赔付我车辆维修费用258836元及施救费和评估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黑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拟证明原告驾驶辽GDC1**号奥迪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2、2014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的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一份,拟证明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3、原告驾驶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有驾驶资格;4、鉴定评估书一份,拟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258836元;5、原告从第一车网下载的报道一份,拟证明自2014年9月1日起,根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与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中规定2010年9月1日注册登记的非营运车辆6年内免检的规定,原告的车辆属于免检车辆范围。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黑山支公司辩称,1、由于事故发生时,原告的被保险车辆没有及时检验,根据保险合同规定,我公司不予赔偿;2、对于原告提交的报告,对车损数额,我公司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被告对原告的第1、2、3、4、5份证据质证后,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表示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确认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信。依据本院所采信的证据和在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一、2012年8月8日,原告购买奥迪小型轿车一台,于同年8月13日在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014年8月8日,原告在被告处为辽GDC1**号奥迪小型轿车投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额度为36万元,保险合同生效有效期间为2014年8月9日至2015年8月8日。二、2014年12月10日,原告驾驶其所有的辽GDC1**号奥迪小型轿车在黑山县101高地东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操作不当,驶入道路左侧沟内,致使车辆损坏。经黑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三、2014年12月12日,根据原告申请,黑山县精华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辽GDC1**号奥迪小型轿车鉴定评估损失价格为258836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约定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施救费及评估费,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施救费及评估费票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投保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按保险约定理赔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原告车辆未及时检验,不予理赔的主张,因根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与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中规定2010年9月1日注册登记的非营运车辆6年内免检的规定,原告的车辆属于免检车辆范围,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施救费和评估费票据,故对其要求被告承担施救费与评估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黑山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车辆理赔款25883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2元,减半收取2591元,由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黑山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雪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 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