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上海智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海林园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海林园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智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0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海林园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晓园新村28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刘洪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峰,天津海林园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智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南真路4268号A区2225号。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元华,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海林园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智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港民初字第0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津海林园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华峰、张桂江,被上诉人上海智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委托代理人骆元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港民初字第01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82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天津海林园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珊珊代理审判员 王 珩代理审判员 严 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