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志远与赵惠强、赵秀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远,赵惠强,赵秀玲,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677号原告李志远,男,汉族,1976年3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效峰、杨正,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惠强,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被告赵秀玲,女,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被告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能。被告湖南省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远与被告赵惠强、赵秀玲、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远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各被告所有的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志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李志远提供担保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槟郎西里231号701室(权属人:李志远,产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0759892号)、厦门市开元区莲前西路597号106室(权属人:李志远,产权证号:厦地房证第00172807号)、厦门市思明区槟榔东里133号601室(权属人:许玉梅,产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1075049号)、厦门市思明区东明路16号401室(权属人:许玉梅,产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1130449号)的房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赵惠强、赵秀玲、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李志远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尤冰宁审 判 员 师 光代理审判员 胡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