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县商初字第3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曼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曼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县商初字第393-3号原告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赤城县政府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金沙水,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宇,河北镇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曼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770元,两项合计392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赤城县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启飞审 判 员 王延兵人民陪审员 王重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