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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如发与黄山、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952号原告张如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XX。委托代理人张如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系原告姐姐。被告黄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XX。被告王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XX。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行左胫骨骨折内固定术拆除,产生后续医疗费等费用,向本院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后续医疗费10,018.07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110元,共计人民币10,128.07元,因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