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平凉市华荣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分公司与赵海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华荣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分公司,赵海梅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平 凉 市 华 荣 运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华 亭 分 公 司 与 赵 海 梅 挂 靠 经 营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平凉市华荣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分公司。住所地:华亭县河南街1号。负责人郭理明,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海梅,女,农民,系甘L—23638号东风牌重型自卸式货车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华荣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分公司与被告赵海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凉市华荣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分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市华荣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华荣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平凉市华荣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小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