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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劳炯锋与余永卫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炯锋,余永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劳炯锋,男,汉族,1954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余永卫,男,汉族,1955年6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劳炯锋诉被告余永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已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炯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甄灼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晓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