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劳炯锋与余永卫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炯锋,余永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劳炯锋,男,汉族,1954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余永卫,男,汉族,1955年6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劳炯锋诉被告余永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已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炯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甄灼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晓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