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晓娟诉徐延军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娟,徐延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727号原告:张晓娟,女,汉族,1965年7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八家户路***号天山花园*******室。被告:徐延军,男,汉族,1964年7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八家户路***号天山花园*******室。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晓娟与被告徐延军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75元,剩余7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 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沙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