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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黄佑林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佑林,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564号原告黄佑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建雄。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佑林诉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因原告未按照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 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春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