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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蒋琦与胡俊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琦,胡俊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294号申请执行人蒋琦。被执行人胡俊法。蒋琦与胡俊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速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胡俊法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蒋琦借款85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85000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至付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900元,由胡俊法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因本院未提供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江阴市人民法院将该案退回。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速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夕坤执行员  丁文标执行员  许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