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宋建新与朱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新,朱瑞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41号原告宋建新。被告朱瑞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新与被告朱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9元,减半收取86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德余人民陪审员 蔡瑞丹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姚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