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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宋建新与朱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新,朱瑞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41号原告宋建新。被告朱瑞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新与被告朱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9元,减半收取86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德余人民陪审员  蔡瑞丹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姚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