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初字第0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高智、雍胜祥与雍胜祥、吴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智,雍胜祥,吴国建,张志团,易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初字第01754号原告高智。委托代理人张淑元,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被告雍胜祥。被告吴国建。委托代理人谢志钊,湖南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第三人张志团。第三人易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智诉被告雍胜祥、吴国建、第三人张志团、易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雍胜祥、吴国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智申请撤回对被告雍胜祥、吴国建起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智撤回对被告雍胜祥、吴国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14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5384元,由原告高智负担。审 判 长 秦相会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人民陪审员 曾丽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