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望民初字第0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高智、雍胜祥与雍胜祥、吴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智,雍胜祥,吴国建,张志团,易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初字第01754号原告高智。委托代理人张淑元,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被告雍胜祥。被告吴国建。委托代理人谢志钊,湖南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第三人张志团。第三人易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智诉被告雍胜祥、吴国建、第三人张志团、易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雍胜祥、吴国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智申请撤回对被告雍胜祥、吴国建起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智撤回对被告雍胜祥、吴国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14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5384元,由原告高智负担。审 判 长  秦相会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人民陪审员  曾丽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