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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栖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宝林,高旭东,刘振利,刘振胜,刘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栖执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侯宝林,男,住栖霞市观里镇卧龙庄村。被执行人高旭东,男,住栖霞市观里镇卧龙庄村。被执行人刘振利,男,住栖霞市观里镇卧龙庄村。被执行人刘振胜,男,住栖霞市观里镇卧龙庄村。被执行人刘振友,男,住栖霞市观里镇卧龙庄村。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侯宝林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栖执字第12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晓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