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芦法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方亮与贺光强、XXX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亮,贺光强,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芦法执字第207号原告方亮,男,汉族,1978年6月18日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贺光强,男,汉族,1975年5月15日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XXX(系贺光强之兄),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贺光强、XXX未按该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贺光强、X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方亮与被执行人贺光强、XXX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