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金梅与颜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梅,颜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343号原告:李金梅。被告:颜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梅与被告颜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梅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金梅负担。审判员  徐修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