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金梅与颜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梅,颜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343号原告:李金梅。被告:颜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梅与被告颜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梅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金梅负担。审判员 徐修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