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二终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丁统亚、王连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丁统亚,王连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二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张翌,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宾,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统亚,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夏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连奎,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夏邑县。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丁统亚、王连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丁统亚于2014年12月23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726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该院审理后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夏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都邦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都邦保险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都邦保险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由于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没有缴纳,本院不再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保中审 判 员 盛立贞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鹿国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