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友金与黄高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金,黄高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095号原告李友金被告黄高峰(锋)原告李友金诉被告黄高峰(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友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友金承担。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春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