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春辉与湖南西利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辉,湖南西利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374号原告李春辉,男。被告湖南西利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新化县上梅镇东正街**号。法定代表人陈伟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辉与被告湖南西利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春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春辉与被告湖南西利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后收取1000元,由原告李春辉负担。审 判 长 袁志男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人民陪审员 袁少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