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5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曹汉坤与刘玉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汉坤,刘玉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5927号原告曹汉坤,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刘玉欢,男,1988年8年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汉坤诉被告刘玉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汉坤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玉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汉坤撤诉。代理审判员 朱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