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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5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曹汉坤与刘玉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汉坤,刘玉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5927号原告曹汉坤,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刘玉欢,男,1988年8年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汉坤诉被告刘玉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汉坤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玉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汉坤撤诉。代理审判员  朱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