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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支行、杭州满朋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满朋贸易有限公司、孙小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支行,杭州满朋贸易有限公司,孙小燕,高连永,张丽群,张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23号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支行。代表人:姚黎强。委托代理人:周宝林。被告:杭州满朋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小燕。被告:孙小燕。被告:高连永。被告:张丽群。被告:张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支行诉被告杭州满朋贸易有限公司、孙小燕、高连永、张丽群、张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支行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19元,减半收取445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70元,由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郁军伟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丽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