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安徽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世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世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622号原告:安徽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珍维,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莉,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琴,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世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阿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雅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