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竹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竹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甲。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李某乙。由于被告不务正业,以赌为业,多年来好赌成性,屡教不改,导致家庭不和睦,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1000元,房屋所有权归儿子所有。被告李某甲口头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平时只是玩小额输赢的麻将和其他娱乐。原告不答应被告提出的条件,被告就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儿子李某乙。近年来被告喜欢赌博,平时对家庭、儿子及妻子照顾较少。虽经家人多次劝告,被告未能改正不良恶习,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影响了夫妻感情。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不务正业,以赌为业,多年来好赌成性,屡教不改,导致家庭不和睦,夫妻感情破裂,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认为除工作外,平时搓麻将等娱乐只是小额输赢,原告不答应被告提出的条件,被告就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调解协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已十多年,彼此应有一定的夫妻感情。本院就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相互沟通,以诚相待,以家庭的利益为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可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6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彭 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丹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