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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行监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吴仲越与日照市东港区发展和改革局发改行政批复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日行监字第7号吴仲越:你因与日照市东港区发展和改革局发改行政批复一案,不服本院(2014)日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根据东港区委、区政府东发(2010)20号《关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认定日照市东港区发展和改革局作为东港区政府下设主管全区企业改制、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作出东发改函(2013)4号《关于对东人社函(2013)3号函的复函》是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无不当。日照市东港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东港锅炉安装公司关于职工集资建房初定方案》和东港锅炉安装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内部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书”作出东发改函(2013)4号《关于对东人社函(2013)3号函的复函》,对企业改制资产范围进一步明晰,其内容、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申诉再审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你的申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正确,你对该案的申诉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