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民一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民一初字第1165号原告刘某某,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装修工人。委托代理人曾铁辉(一般代理),湖南省湘阴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某某,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兴礼审 判 员 黄斯琴人民陪审员 任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