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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民一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民一初字第1165号原告刘某某,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装修工人。委托代理人曾铁辉(一般代理),湖南省湘阴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某某,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兴礼审 判 员  黄斯琴人民陪审员  任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