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3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谯民一初字第03890号原告:柴某,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孙某,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