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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3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谯民一初字第03890号原告:柴某,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孙某,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