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利新与唐山曹妃甸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新,唐山曹妃甸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728号原告王利新,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唐山曹妃甸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曹妃甸区滨海大街111号(长丰路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新与被告唐山曹妃甸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利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妍 搜索“”